第十六条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可以达成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合同的实质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导致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致使案件处置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干扰该规范目的的达成;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需要当事人一方加大封控、内部管理等,他们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察合同是不是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拥有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讲解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势必致使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讲解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前两款认定合同有效,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